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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許曉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中扶田字第0九五000九三六號函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婚字第六00號離婚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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