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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二0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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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捌仟柒佰元 │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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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價費 │貳萬元 │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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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達郵費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無│
│本件程序費用 │零 │庸繳納 │
│ │ │ │
├────────┼─────────────┼──────────────┤
│ │ │ │
│合 計 │貳萬捌仟柒佰元 │均由相對人負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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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為:8700+20000=2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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