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家聲,202,2006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 (2002)瓊海民一初字第541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暨其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均正本。

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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