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二00二)瓊海民一初字第五四一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乙○○原係夫妻,於民國91年9月26日經大陸地區湖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91年11月9日生效,為免聲請人與徐建容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乙○○於89年3月27日結婚,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乙份足參,依聲請人所提之湖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02)瓊海民一初字第541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告(即乙○○)與被告(即聲請人)雙方經他人介紹認識,戀愛時間短,互相了解不夠,婚姻基礎差,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由於性格愛好的不同,互相溝通不夠,夫妻感情無法建立,原告訴請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依法應予照准等語。
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
是本件審核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正。
又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