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家訴,123,200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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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鄭瑞崙律師
林石猛律師
右 一 人 鍾美馨律師
複代理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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