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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財產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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