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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84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己○○
癸○○
丑○○
辛○○
子○○
壬○○
庚○○
甲○○
丁○○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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