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建,60,2006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0號
原 告 惠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研登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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