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拍,1191,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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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191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拍
字第119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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