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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91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95年度拍字第129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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