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黃金石、許愛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9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33年9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黃金石、許愛真。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5年7月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
而債務人黃金石於民國93年9月19日邀同許素真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 (1)房屋借款2,600,000元,借款期間20年(2)循環額度房屋借款,聲請人得將相對人嗣後清償之房屋借款金額全部轉換為循環額度房屋借款之額度,借款期間至民國94年9月29日止,以1年為期,屆期時,如兩造對契約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契約之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3)借款460,000元,借款期間7年,各筆借款皆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 (1)(3)民國95年5月25日 (2)民國95年6月25日起違約不給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1)2,415,994元 (2)149,278元 (3)354,21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靜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