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拍,1539,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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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庚○○○
代 理 人 乙○○
270
相 對 人 甲○○○
辛○○○
之56
丙○○
之2號
己○○
3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侯興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1月1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債權額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1月5日起至民國84年1月4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84年1月4日。

(五)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逾期按新台幣一角計算違約金。

(八)債務人:侯興旺。

嗣被繼承人侯興旺於民國86年8月7日死亡,財產由相對人甲○○○等六人及侯蔣夜合繼承,後侯蔣夜合於民國93年1月27日死亡,財產亦由相對人甲○○○等六人繼承。

而債務人侯興旺於民國83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84年1月4日。

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甲○○○、辛○○○、丙○○、己○○、丁○○、戊○○雖為抵押物之繼受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碧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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