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拍,676,2006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文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