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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聲請人聲請宣告豐盟視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豐盟視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盟視訊公司)之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期內檢查豐盟視訊公司剩餘資產為新台幣(下同)3,560,444元及留抵稅額33,980元,已不足以積欠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稅捐債務47,949,187元,為此聲請宣告豐盟視訊公司破產。
二、按破產者,乃係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之債權能獲致公平之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強制執行,對全體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即所謂一般的強制執行,此與普通之強制執行,係就各個債權人之債權個別之執行,而執行之範圍,亦非必及於債務人之總財產者有別。
破產之目的,既係為維護多數債權人之利益而設,故破產實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要件,如債權人僅有一人,則僅為個別之強制執行為已足,殊無耗費長久時間進行繁複破產程序之必要。
是以破產法雖未明文規定多數債權人之競合,為破產宣告之要件,然就破產法理而言,此應為當然之解釋。
再參諸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亦闡釋:破產之聲請,固應以多數之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等要旨,足見實務上亦認破產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
經查,聲請人就財產狀況及債權人清冊之補正狀中記載,現有資產為現金3,526,464元及留抵稅額33,980元,惟其債務部分僅係稅捐債務乙項(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47,977,683元、台中縣稅捐稽徵處4,504元),金額合計為47,949,187元(債權人清冊)。
而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本件縱有次於優先債權之其他債權人存在,亦難謂已具備破產宣告之要件,其僅為個別之強制執行為已足,殊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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