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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1252號
聲 請 人 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公司之營利事業變更事項登記卡。
㈡本件據以聲請之本票(發票日到期日均為94年7月28日票載金額為新台幣38304元)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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