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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甲○○○
丙○○
上列聲請人等呈報限定繼承丁○○○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龍井鄉○○村○鄰○○街八一巷二弄一號)於九十五年五月六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伍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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