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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41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丁○○
甲○○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丁○○、甲○○之印鑑證明。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配偶劉秋麗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被繼承人配偶劉秋麗之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乙○○、丁○○、甲○○之法定代理人應為生母劉秋麗,故聲明狀中當事人欄之法定代理人丙○○○應更正為劉秋麗,具狀人欄應補正劉秋麗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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