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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54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丁○○
丙○○
戊○○
乙○○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包括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含子輩、孫輩及曾孫輩以下,第四順序繼承人含內、外祖父、母;
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且須註明存歿)。
二、李佩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如李佩玲與被繼承人間尚未終止收養關係,則應提出已向其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如李佩玲與被繼承人間已終止收養關係,則應提出已向應為繼承之孫輩為拋棄繼承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並提出孫輩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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