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278,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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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78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黃蔡麗卿
戊○○
己○○
丁○○
庚○○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戊○○
乙○○
聲明人即繼承人 辛○○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己○○
甲○○
聲明人即繼承人 丙○○之胎兒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屬名丁○○胎兒應更改為丙○○之胎兒,請於聲請書及遺產繼承拋棄書上更正之。

二、聲明人丙○○之胎兒,其法定代理人應立為胎兒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以上補正事項,聲明人得與書記官聯絡後至本院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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