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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92號
聲 明 人 甲○○
即繼承人 丙○○
丁○○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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