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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八年三月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路一七九號十樓之一)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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