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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01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丁○
乙○○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內外祖父母),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如無法釋明,請立切結書說明原由。
三、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聲明書未據聲明人簽章,請補正之。
四、補正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之戶籍謄本。如其已歿,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如無法提出,請為釋明或立切結書敘明原由以代之。
五、被繼承人有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不明,如有,該第一順位繼承人未經拋棄前,聲明人尚非繼承人,不得拋棄繼承,請提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為拋棄之證明,如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者,請立切結書以代之。
六、聲明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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