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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甲
共同送達地址:臺中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雖聲請人載明已檢附遺產清冊,但事實上未據附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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