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337,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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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337號
聲 明 人 甲○○
即 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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