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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44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未記載丙○○之法定代理人甲○○名義,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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