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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80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甲○○之子汪正皓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若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無法提出者,應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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