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1991,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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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之7號
甲○○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清冊(若無其他財產,應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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