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006,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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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06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明人固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其他子女已為拋棄部分毋庸提出,僅被繼承人之長子余志偉之回執聯應提出),請提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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