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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08號
聲 明 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之外祖父母蔡連山、蔡江金之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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