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027,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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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27號
聲 明 人 甲○○
即繼承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中縣太平市○○里○○○路五五號)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聲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未為登載,不生限定繼承效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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