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028,200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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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28號
聲 明 人 丙○○
戊○○○
丁○○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以書面通知被繼承人甲○○之二哥王欽隨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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