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43號
聲 明 人 己○○
即 繼承人 癸○○
子○○
上列 二人 丑○○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聲 明 人 壬○○ 住臺中縣大里市○○路8號3樓
即 繼承人 丁○○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上列 二人 壬○○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王萱葇 住同上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庚○○ 住臺中市○○區○○路166號3樓之1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聲 明 人 甲○○ 住臺中市西區○○○○街11號
即 繼承人 乙○○ 住同上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子輩以下;
第四順序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
以上各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存歿)。
二、提出無法向被繼承人第三順序繼承人翁禶祝、翁天恩、翁天郎、翁天惠、翁秀卿等人為拋棄通知之切結書;
如上列數人中確知已死亡者,請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