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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47號
聲 請 人 乙○○
即 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林阿勝」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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