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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073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徐滄彬
甲○○
乙○○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應通知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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