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丁○○
丙○○
戊○○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中市○區○○○路280巷31號)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