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110,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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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縣大雅鄉○○村○○○鄰○○路○段八十四號六樓之一)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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