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繼,2114,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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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2114號
聲 明 人 甲○○
乙○○
共同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聲明人甲○○、 乙○○之印鑑證明或公證書。

三、聲明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

四、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孫輩賴建宇)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自書通知書);

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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