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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 人 甲○○
相 對 人 旭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前述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清算人僅得聲請展期清算1次,如其並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且確實不能於法院准予展延清算之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應無不許清算人再聲請展期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旭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延長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展期6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94年度司字第142號、94年度聲字第1939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展期至民國95年10月26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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