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024,2006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止。

聲請費用由松竹圖書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松竹圖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稽徵機關清算身報尚未核定,故部分債權、債務尚未處理完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 (本院91年度司字第306號)、延展清算民事卷宗 (本院94年度聲字第886號、94年度聲字第2079號)核明後,認為並無不合,爰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為如主文所示,惟本件清算期間拖延甚久,清算人應積極清算,若非有正當理由,本院將不准再次延展清算,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