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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甲○○
樓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怡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怡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稅尚未經國稅局核定,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32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及說明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11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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