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053,2006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