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077,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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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敬佑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核屬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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