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093,2006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庚○○
戊○○
己○○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李培淇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188,000元                 │                            │
├────────┼─────────────┼──────────────┤
│合        計    │188,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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