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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三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92年度司字第370 號)及歷次聲請展期完結經算(本院93年度聲字第1184號、第2372號及94年度聲字第1034、2266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12月7 日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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