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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絡得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灣絡得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絡得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尚未經核定,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即95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5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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