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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嘉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嘉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未收到國稅局就營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云云,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5年12月18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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