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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旭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三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二號民事裁定,提存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貳張,編號CD0000000、CD0000000,合計新台幣貳佰萬元,准予變換為現金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二號民事准予變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二張,共計二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三二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二張定期存單計息時間已經屆滿,為免利息損失,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現金或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核與首揭說明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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