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5,聲,1200,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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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之繳費收據正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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