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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壹佰零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95年5月1日併購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切權益與義務,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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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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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9,908元 │ │
├─────────────┼─────────────┼──────────┤
│公示送達費用 │ 200元 │ │
├─────────────┼─────────────┼──────────┤
│共 計 │ 30,10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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