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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江義傑(即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7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1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啟揚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以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5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1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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